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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目的很难达到?

发布时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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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

陈志武 :著名经济学家、香港大学亚洲环球研究所所长

白雪梅:中合农信副总裁

叶海靖:浙商银行普惠金融部


注: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中国资本市场50人论坛主办



最近,关于利率的问题,再次成为刷屏的一个内容。原因在于,最高法院对利率有了一些新的说法,要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业内学术圈,包括监管部门,大家都比较关注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比较敏感,而且由来已久,使得很多人一直很困惑。


近期,著名经济学家陈志武发表了题为《人类历史上不断尝试限制利率但为何从没成功?》演讲,用古今中外的诸多案例来说明之所以存在利率高的现象,跟资金的供应需求有极大的关系,这个才是问题的本质。真正要去改变利率的话,不是靠简单、野蛮的方法一刀切来设置上限,更重要的是影响整个市场的环境,包括这些法律体系、执法体系,契约精神。


在本次文章里,陈志武教授将对观众提出的三个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此外,还有两位点评嘉宾,他们都在市场的第一线做小微企业的信贷或者是小额信贷这样的业务,将和大家分享各自的实践经验和思想精髓。



以下内容节选自直播实录:


Q

从伦理逻辑来看,钱生钱经历了否定到肯定的历程,有一个观点说资本可以获得利得,富人会不会越富?穷人越穷?阶层的流动性更差了。

陈志武: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金融分配、财富分配有什么样的影响?总的研究是一个抛物线型的。金融市场从一开始不发达,到慢慢发展起来的时候,收入差距刚开始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上山。因为马化腾、马云等这些人可以利用早期的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把他们的才华更突出的利用杠杆发展了起来。


但是随着金融的深化发展,普通的老百、特别是更多的草根出身的个人和家庭,也可以享受到金融普惠性带来的一些好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让我们也能够理解为什么今天在中国有VC/PE等这些风险投资基金。资本市场过去这些年实际上有很多的发展,所以才让那么多的千千万万年轻人都能够利用VC/PE,利用风险资本去创业、发展。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过去十几年,不管你的出身是草根,还是富二代、官二代,只要你有很好的创业理念,有很强的管理能力,你照样可以成为亿万富豪。


这些经历即使没有详细的数据,大致也让我们看到资本市场的深化发展。对于收入分配、财富分配拉平,在过去十几年终于有一些正面的贡献。但是很遗憾,随着金融管制重新上升,这下子关系就变得更重要了。因为监管越多,关系就更重要,谁会有关系,谁就可以得到那些金融服务。要我看,恰恰是金融监管会造成更多的财富差距和收入差距


至于说用钱赚钱被阳光化、正名化以后,是不是加重了财富差距、收入差距。我在《金融逻辑》这本书里面,特别是《文明的逻辑》里面有更多这方面的讨论。因为不管是从逻辑还是从实证的角度来讲,可以看出来金融对于草根、对穷人的边际影响更大。


简单说,今天的中国金融不管是小额借贷金融还是大额资本市场金融,发达还是不发达,对于很多还在湖南农村或者江西农村,只有自己一双空手,有很强的能力,很好的创业理念的人群来讲,发财致富影响会更大。


从那些直观的思路也可以看到,金融不管怎么样还是应该进一步发展。我个人也是花了这么多力气,这么多年推动金融,有一些不想看到的后果之一是有些人钻了空子,不该发财的情况下,让自己成了亿万富豪。但没办法,天下的事情就是这样的,不可能总是百分之百好的。所以还是应该总体来看,好的和坏的哪个更多,相对比较来判断。


Q

与美国或者秘鲁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相比,在当前背景下,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有什么独特性,或者面临什么样的困境?

陈志武:简单说,现在国内要推动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跟80年代、90年代的美国和19世纪的秘鲁相比,最大的区别还是在于行政干预的程度。因为,坦率讲,现在国内行政干预基本上没有太多的禁区。毕竟在美国那边,特别是里根放松利率和其他管制的时候,他要做什么,都要经过参众两院,通过法律,当然他也可以通过总统命令来达到短期的效果。但是一旦他不做总统了,下一个总统一上来就可以把他的总统命令毁掉。


相对来讲,因为根本的体制差别,我是很同情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这些同仁,因为他们从专业的角度去做很多的事情,但是很容易被一些非专业的人,一句话就可以一夜退回解放前,具体不多说了。这也是为什么原来的民间借贷交易在周朝的时候,根据不同的史料,还是不少的。但是经过三千年的努力,还是跟当年在春秋战国汉朝的时候民间借贷交易方面差别不是那么大,这是现代人脸上没光的事情。


Q

较高的利率从某种意义上说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您认为数字金融是否会在未来起到一定的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作用?数字金融跟三千年以前比,是不是让我们看到一些光明?

陈志武:按理说应该是这样的,应该要看到一些光明。数据库、大数据可以帮助我们降低很多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但是潜在的风险也蛮大的。因为这些大数据库是谁在掌握,可靠性有多高,谁可以进行干预,改这些数字?这个是很关键的,特别是我个人倾向于不赞成所有的货币都是电子化、数字化的。


我在《金融逻辑2》里面就讲到货币化与自由。从哲学和逻辑上来看,之所以货币化给人类社会带来更多的自由,就是因为货币是中性的,是匿名的。如果我拿着的钱上面有陈志武的名字,那些不喜欢我的人不会把我这100块钱当成100块钱来接收的,喜欢我的人把有我名字的100块钱看成200或者300块钱。总体来说,对于社会来说,越是中性的货币,是匿名的货币,给每个人个人的空间、个人的自由会是一个根本的基础性的东西。


坦率讲,具体一点,就像现在讲的要推立法,要执行勤俭节约。如果这时候所有的人民币都换成电子人民币的话,那你惨了,你哪天在哪里吃了多少,你的午饭到底是花了1000块钱,还是50块钱,逃也逃不掉。


在座的同仁都有责任,不要把从有货币发展以来,给人类社会提供的一点自由空间,一下子通过电子化倒推回去,那是给人类货币化发展帮了一个倒忙。


回到刚才提的这个问题,只要用的好,大数据还是可以把金融交易的安全度提升一些,把欺诈的机会缩小一些。但是要小心,背后的风险、潜在的风险也非常大。你走到哪里,想要做个好人,假如说你某一天不小心做了一次坏人,这下子惨了,以后不管你到哪里求福拜佛,都没办法让你改变掉曾经那一瞬间犯过的那场错误,因为那个错误一辈子跟着你。任何人类社会,不管是什么情况,都应该给人第二次机会的。



中合农信副总裁白雪梅:


今天非常有幸受邀参加包容会的活动。刚才听了陈教授的讲课,陈教授引经据典,旁征博引,论述了古今中外降低利率的良好意愿与最终利率走向的发展总是事与愿违,背道而驰的。感谢陈教授有理有据的论述,非常有收获和启发。


下面我也想利用今天难得的机会就最近我们讨论非常多的,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问题,跟大家汇报一点我的想法。


最近因为最高法和发改委发了文,要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这个文件出了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


我认为之所以提出要下调利率保护上限,可能是希望达到两个目的。


第一,希望打击非法放贷行为。


第二,希望规范合法放贷的利率,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在我个人看来,我认为都达不到。下面我想说一下我对这两个问题的认识。


01

关于能否通过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打击非法放贷的问题。

既然是非法放贷,那么就要被依法打击、取缔、惩处,就不存在有利率保护的问题。它已经是非法的,怎么还要保护它呢?所以谈不上利率保护上限的问题。现在的非法放贷往往都是说超出了金融范围,没有放贷资质。或者一些高利短贷、套路贷,这些非法放贷的行为往往伴有高利的特征,但是这个高利只是这些非法放贷的特征之一,不是非法放贷的实质。不能指望用治理高利“标”的方法达到治理非法放贷“本”的目的,即不要通过治标来治本,而是直接通过法律的依法取缔直接治本的问题。


02

通过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可以规范合法的放贷利率?

谈到如果大幅降低利率是弊大于利,这些论述大部分出发点还是基于所有放贷行为,所有的利率都会受到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限制。因为我看到很多论述,都讨论各种放贷主体,它就没有区分这些主体究竟是民事的放贷行为,还是商事放贷行为。民事是合法的。


我想借今天这个机会汇报一下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这件事我们要回到关于到底什么是民间借贷?对民间借贷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2015年9月1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事务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就对民间借贷这样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极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紧接着一句话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从这个定义上来看,这是两段话。第一段话是一个肯定句,说民间借贷是什么。第二段话是一个否定句,民间借贷不包括什么,里面描述的内容是三个词。


第一个词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因为我们国家有法律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这句话是说商事放贷行为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并接受监管。未取得商事放贷主体资格而从事放贷业务的,应按照有关法律给予取缔等法律制裁。因此这句话说,经金融尽管部门批准,表示放贷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个词

从事放贷业务

“业务”这个字就表示其为商事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第三个词

它是一个机构而不是自然人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排除项是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合法的商事放贷。如果我们把所有放贷行为看成一个全集,民事放贷行为和商事放贷行为就是互为补集的关系。



我们进一步分析,在司法解释里面,将民间借贷如此定义的本义,在于区分民事放贷行为和合法商事放贷行为。也就是说民事放贷行为是民间借贷,企业合法放贷经营业务不是民间借贷。所以在刨除非法商事放贷行为以后,我们国家现在合法放贷行为及其主体只有两种。一是民间借贷的民事放贷;二是受监管企业的商事放贷。


我们现在看一下,哪些商事放贷主体是受监管的企业呢?这要回到我们司法解释里面的描述。它说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可以分析一下,谁是金融监管部门?201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明确我国双层金融监管架构。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一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是指目前一行两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对象就是银监法、证监法、保监法中规定的,这些监管对象里面有一部分是经营放贷业务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内设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其授权的市县机构。监管对象虽然没有明确全国性法律规定,但是部分省市制订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有规定,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地方金融监管对象为7+4。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等,因此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应该是指经过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由企业业务实质决定的,是指一个商事放贷行为。


现在大家会纠结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谁是属于这一类,其实金融机构在我国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地方金融监管出现之前,通常认为中央金融监管的监管对象,地方金融监管出现之后,争议很多,现在没有定论。因此金融机构属于人为创造使用的名词,金融企业、金融组织等名称与金融机构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因此,可以不去细究,某个金融企业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中央和地方批准设立从事放贷业务企业的放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


总体上对民间借贷的理解,我认为应该这样表述。民间借贷是指民间的民事放贷行为,其实施主体是商事放贷行为主体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商事放贷行为主体是指中央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放贷业务的企业。民事放贷行为应该由司法解释去规范,而商事放贷行为不应该由司法解释来规范。非法的商事放贷应该被依法取缔,企业合法的商事行为应该由其监管部门来监管,借贷中产生的纠纷也不应该由司法解释来规范。



我最后想说两个结论。


第一,没有必要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2015年最高法的新闻发言人在接受记者采访,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说我们因为尊重历史,尊重民间借贷的形成,一直有两分利、三分利的说法,所以就定了24和36的两线三区。既然是一个尊重历史的行为,那5年的时间,在漫漫历史长河里肯定也没有改变历史上形成的规律。


第二,因为商事放贷行为不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限制,是否应该给自己一些道德层面的限制?


如果真的产生了纠纷之后,法院要以什么保护我们?我个人觉得还是有必要给一个限制,如果民间是24的话,我们的商事行为,我冒提一句,不能低于20%,这可能也是要保护现在市场上形成的一种现状。我说是商事,民事那边我的态度还是说保持24的上限不变。


浙商银行普惠金融部叶海靖:


刚才听了陈教授对借贷利率的历史沿革,十几年前也读过金融的逻辑,今天听了以后印象更深。


我7年前从学校毕业以后,在中国利率改革试验区温州银行业工作,因此亲身经历了一宗或明或暗的利率金融改革。比如说80年代初存贷利率的基数挂钩,后来地下钱庄、城市信用社出现了,顺带着温州大量兴起农村金融服务社。后来又出标会、台会,以及90年代末、2000年初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有限制的活动。


我现在从事小微金融,关于利率与小微金融供求关系的关键项目。最近中国一直在提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特别是去年以来,把贵和难的问题限制定了,甚至用行政的手段、窗口指导的方式,不断予以督导和缓解小微金融的利率,从出发点希望融资的价格能够下降。但是这是一个基本逻辑,为什么难?不难就不会贵,因为难才会贵。要解决贵,首先要从难这个问题解决,从银行实务工作者来说,大家为什么不愿意做小微业务?正规的金融机构,大部分银行占比是很低的。全国18家银行超过10%的只有3家,我们一家,民生一家,还有招商银行一家。


大家在这方面到底什么原因不大愿意呢?政府监管部门必须从这里寻找原因。我个人感觉就是小微业务的收益不能覆盖风险成本、单位的操作成本,或者说有其他业务更大、更好的一个机会成本。这个逻辑关系如果解决了,我想一方面,银行要自身强化细化一些风险控制措施,减少风险损失的发生;另一方面,应该不是行政,也不是窗口指导,更多的是采用经济的手段来改进小微金融的服务环境,使更多的金融能够愿贷、敢贷、能贷。政府的监管部门也不断强调这个问题,但是真正根子里面愿贷、能贷、敢贷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


陈教授分析了1934年宁夏和浙江两个地区的利率水平比较。虽然现在没有这么严重,但是从正规金融渠道来说,情况还是存在明显的差距。在民间利率现在最高也就是10到20左右,再高一点,民间信贷也没有市场,小微融资也是这样的水平。我们银行,我做了一些测算,浙江省内的机构,特别是对西部的一些机构,至少要差60到100个BP。因为我们正规金融机构本身就是有的水平比较低,但还是差距那么大,这说明什么呢?说明非个人的放贷机构与利益的关系在中国现在还是相当明显。再见外说的话就是供给比较大,浙江省的人口是全国第10位,面积是第25位,但是小微的总量是全国这么多省市里面第1位,这就是供给利益关系的实证案例。


监管部门也做过测算,小微资金成本在5.7以下基本上属于保本点。前段时间刚刚公布,上半年有多少银行在5.7以下,说明什么呢?这说明小微业务,大家还不是为了商业可持续去开展的,是为了什么?是为了政府和监管的推动下,响应号召而去开展的。


我作为实务工作者,听了刚才陈教授的讲话很有同感。小微业务融资难,必须要从商业持续角度入手,去解决它的环境问题,来增加供给,而不是简单的限制利率水平。否则,长期的问题并没有消除,我们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就难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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