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之法
中国资本市场50人论坛
以下根据直播内容整理:
分享将从五个板块展开:解析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疫情对商业物业租赁合同的影响;疫情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影响;疫情对股权投资活动的影响;疫情对企业用工方面的影响。
一、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法律问题
新冠肺炎到底是不是不可抗力?新冠肺炎发生之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界,都对新冠肺炎疫情定性有一些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符合疫情不可抗力构成要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根据具体案件,看它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去判断到底构不构成。
为此,我们团队专门写了一篇文章,《论新冠肺炎的性质》,就是法律属性。我们的观点是什么?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因为它符合不可抗力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它是客观情况,二是社会观众不能事先预见的,三是从目前疫情发展的状况来看,新冠肺炎疫情确实为社会公众所不能避免。四是从疫情爆发,到国家地方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来讲,显然新冠肺炎疫情也是不可克服的。所以我们从四个维度论证了新冠肺炎疫情的定性,是不可抗力。
但在具体当事人能否引用,以新冠肺炎为由主张免除责任、减轻责任或者解除合同,要看它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而不是以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来判断不可抗力,这个逻辑要顺过来。很多错误的认识就是在个案中以合同履行来判断不可抗力,这是非常基础的。
清楚了性质,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到底产生哪些影响?第一个影响是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免除责任”。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所以后边会结合具体情形、具体案件,去分析它如何适用。第二个影响是什么?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接下来也要结合具体案件和情形去分析怎样适用。新冠肺炎疫情还有第三个影响,就是主张诉讼时效的终止。法律有明确规定,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依法诉讼时效终止。疫情解除之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不影响程序诉讼的权利。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程序的终止,比如行政领域,在此讨论的是民事领域。
以不可抗力来主张免除责任或解除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法律也给我们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是及时通过相对人,这是将来准备主张不可抗力时,在发生不可抗力时,要及时通过相对人,就是合同对方;二是自行止损,防止损失的扩大,刚才分析了不可抗力的后果是要减免责任的,所以要自行止损;三是保留证据,什么证据?就是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什么程度的影响,哪些影响,这是将来去主张以不可抗力为由减免责任或者解除合同的证据。保留的证据不是指不可抗力证据,是对合同履行影响的证据,一定要清楚。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免责任或者解除合同?答案是可以的,因为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不用在合同中约定也是可以的。当然,在合同中约定一些更宽泛的,或者达到合同目的需要的,写特殊的条款,按约定也可以援引法律规定减免责任或者解除合同。还是那句话,是否符合减免责任或者解除合同条件,还要看具体的影响,所以影响的证据非常重要,最终是法院来裁定。
新冠肺炎疫情有没有适用情势变更或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的可能?因为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非常苛刻,要解除合同,必须对因为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不可实现了才可以解除。要减免责任,这个不可抗力确实造成合同重大的影响,还要有明确的证据。
如果不可抗力主张被法院驳回,有没有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情势变更原则理论性非常强,和不可抗力一样,到底能不能适用?建议咨询律师,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它的适用可能性,还有案例,还是比较少的,也就是说法院对情势变更不仅审核尺度要求非常高,而且曾经最高院出过规定,如果法官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去处理案件,这种情况下,要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汇报,甚至到最高院,所以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要求非常严苛。而且法律还规定了五个要件:
第一,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及合同赖以客观存在的情况确实发生了变化。就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责任或解除合同被法院驳回,但新冠肺炎疫情确实造成了合同最大损失。比如商场一些租赁的商铺,人流量大福减少,确实影响非常大,这种情况下就有适应情势变更的可能。
第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和不可抗力一样。
第三,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不是当事人双方,不是合同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比如金融危机、通货膨胀、贸易摩擦,其他以外事件,还有新冠肺炎疫情,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被驳回的时候,就有可能适用情势变更的余地。
第四,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合同成立之前肯定不存在的问题,而且在履行完毕之前,履行完毕也不存在这个问题,首先它有一个期间要求。
第五,情势变更要求的结果是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你显失公平就有可能变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有可能解除。
这五个要件也是法律对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的要求,要求是非常高的。
在适用情势变更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因为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可以通过通知来解除合同,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就解除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时候,或者变更合同的时候,必须通过诉讼,这是不同的。
可能很多人无法判断是用不可抗力主张,还是情势变更主张,所以要请专业的律师去判断,以防止诉讼过程中因为诉讼请求写错而被法院驳回的情况出现。
这是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一些基础法律问题。一定要有一个基础的认识。
二、疫情对物业租赁合同的影响
这个问题首先看已签订租赁合同的,物业尚未交付,物业出租人能否以疫情为由延期交付物业?已经签订租赁合同,但是没有交付的,一般情况下,受疫情的影响,物业施工暂时停工,有的是延迟复工,出租人因为停工或延迟复工的原因,无法依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条件交付物业,出租人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是因为疫情和防控措施影响停工或者延迟复工的,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出租人该交没有交,正常情况下要承担违约责任。以不可抗力为由可以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违约责任,到底是减轻还是免除,要看影响程度,如果在防控期间,应该是免除,如果超出了,要根据具体情况。
根据情况判断,主张不可抗力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小,或者不可抗力疫情和交付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情况下,再另想解决办法,情势变更就是可选择的办法之一。
接下来就是疫情期间,因为发生疫情之后,1月23号武汉封城,各级地方政府采取限流或者居家隔离的防控措施。政府在疫情下也对商场、写字楼等一些经营场所要求停业。像北京、上海,尤其是武汉等地,发布了要求停业的通知。政府要求暂停营业的,物业承租人是不是可以要求减免疫情期间租金?还要看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这种情况下,物业承租人可以主张适当延长租期,适当延长租期是根据情势变更和公平原则处理。虽然刚才说情势变更适用空间比较少,但有些地方,比如北京在非典期间就出过一个规定,还是有一些余地的。这种情况下,是可以适用供应链原则延长租期的。还有一个就是可以减免因疫情防控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这是不可抗力原则所不能做到的,就用情势变更原则以及结合公平原则来去处理。
接下来一个问题,疫情期间物业承租人能否解除物业承租合同、物业租赁合同?首先处理的原则就是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还是要判断疫情能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疫情是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有没有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比如租期较短的展览展示合同,或者承办会议的特定时间,春节期间筹办一个年会或者庙会等等。像这种短期的,错过这个时间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了,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因疫情导致物业租赁合同解除的,物业承租人是否可以主张物业装修的损失。解除了,但是后果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法律解释》里,司法解释有相应规定,第11条规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的,根据这个规定。无约定的就根据租赁期间和装修残值评估价值因素,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合理分担。这还是贯彻公平原则的处理方式,是2009年的司法解释。物业承租人是可以主张装修损失的,但要和出租人合理分担。
接下来为防范疫情,物业出租人要求暂停营业的,政府没有要求,极个别,一般都是各地方政府出台类似的政策,进行疫情管控。个别的,比如西藏、新疆等等,还有一些疫情比较轻的地方,政府并没有发这种通知,但物业出租人出于公益心考量,要求暂停营业的,出租人要求的,物业承租人如何主张权利?因为政府没有要求,所以首先要看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那怎么办?这种行为算什么行为?这种是政府没有要求,是物业出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提供物业的一种行为,它对于出租人来讲是一种违约行为,即便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也可以主张减免暂停营业期间的租金。如果要求停业,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种出租人要求的比较少,也不排除有个别,所以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接下来还有一种情况,是政府没要求,出租人也没有要求,这种情况下没有停业,但受疫情影响,经营收入大幅度降低了,客流量少了,物业承租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无法正常经营期间的租金吗?按照不可抗力,法院不为支持,但要细分析这种情形,也是受疫情影响的。而且它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比如淡季、旺季,这种风险也确实无法控制,它也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不是出租方的原因,也不是承租方的原因。这种情况下,就有适用情势变更为由,因为确实也符合情势变更的几个要件。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情势变更,按公平的原则去处理,合理分担损失。
总结起来,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提出几点建议,如果是出租人,政府部门要求停业的,及时向承租人发出通知,并保留好政府的通知证明材料。查阅合同,重点关注有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根据具体情况与承租人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提前协商合理分担损失。如果没有停业的,承租人提出主张,比如说受疫情影响,客流量减少,收入大幅度减少,要求分担减少租金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可以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分析对方主张的合理性,以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继尔制订合理的应对方案。如果可能性比较大,提前协商,把损失降到最低。如果疫情影响交付物业的,要及时通知承租人,也就是说对出租人而言,影响交付物业了,这种情况下要履行通知义务,并沟通好延期交付事宜,这是对出租人的建议。
对承租人而言,要查阅租赁合同中有没有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尤其是查阅变更解除合同期限条件的约定,必要时咨询律师。政府要求或出租人要求停业的,一定要保存好相应证据,诉讼时这是关键证据,因为合同解除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并注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发出通知。
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可以通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像情势变更,必须提出诉讼和仲裁。这时发出通知也是有讲究的,所以要咨询专业人士,防止起不到相应的效果。因疫情影响主张减免租金的,也是涉及变更合同,也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三、疫情在金融借款合同领域的影响
在疫情背景下,监管政策对纠纷审批思路可能产生哪些影响?疫情暴发后,做了一个统计,截至2020年2月5日,监管政策中全国性法规、政策性文件15篇,一行三会,外管局等等,还有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有27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银保监会的派驻机构,还有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等。行业自律组织发文还有15篇。这些文件中涉及金融借贷关系的有31篇,对金融的监管政策非常之多。
和我们关系最密切的是什么?和借款人、贷款人、金融机构关系最密切就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证监会、国家外汇据联合发布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建议金融机构要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根据不同情况去执行。
通知要求是什么?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这是“不得”。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时候,可予以展期或者续贷。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做逾期记录报送,不纳入征信,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优惠。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不纳入。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还款的不纳入征信。个人有一些房贷、信用卡等等,也要注意这种情况。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以调整以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还是非常给力的。
这个政策通知的效力,因为它在法律位阶是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是一个政策性文件,虽然是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它是一个部门规章,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效率,就是没办法作为借款人违约情形情势免责事由,你是借款人,如果违约,拿出这个文,也不主张不可抗力,也不主张情势变更,就拿这个文说要免责,这种情况下不支持,它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还要根据构不构成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去处理。
当债权人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时候,我们会分析一个其他与之有关的问题。
经常碰到这个情况,在疫情期间,因为没有还款或因为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受影响,尤其是融资方是企业的情况下,企业经营出现一些重大的变化,或高管出现了一些变化等等。因为在金融借款合同里会约定很多加速到期的合同条款,也就是说合同没有到期的时候,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就可以调整变更合同的期限,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当债权人在疫情期间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时候,借款人、担保人能不能以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抗辩?
在研究疫情及监管政策的情况下,也检索了大量司法判例,虽然说情势变更支持得少,但这次疫情和非典比起来,和以前其他比如天津爆炸等等不可抗力事由比起来,波及面比较广,影响面也比较大,对于中国的经济层面影响也比较大。为什么政府、机关频频出那么多监管文件,也是为经济复苏或止损做一些工作,这个监管文件隐含着一个思路,有可能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使法官倾向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然后从公平的角度来免除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刚才的前提是没有不可抗力主张或情势变更为由的情况下,不是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以大的形势、背景、政策等一系列背景情况,来判断可以免除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可以主张免除。也可能会调整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比如减少这种情况下,监管政策虽然没有法律强制效率,但它的影响不容忽视,毕竟不同以往。
接下来看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主张免除还款责任,能否减免逾期还款责任。注意,一个是还款责任,一个是逾期还款责任,能否解除合同,能否要求调整利息标准的问题。
能不能免除还款责任,借款人负担的是什么?是金钱给付义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分析时,第二个问题就是不可抗力法律后果。以不可抗力为由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或是解除合同,所以看不可抗力的后果,减轻违约责任,并不是还款责任,不能把还款义务免除。
能否减免逾期还款责任?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能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作为借款人,能不能要求减免逾期还款责任?一般情况下,不会免除还款责任。为什么?是因为借款人负担的是金钱给付义务,网络这么发达,可以通过手机银行,通过网络,甚至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等多种方式还款,所以不会因疫情影响还款,一般不会支持以不可抗力为由去减免逾期还款责任,但不排除个别情况下,疫情对履行合同确实造成重大影响,比如感染肺炎,比如一些旅游餐饮停业关门等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确实因为疫情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导致还款逾期了,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还款责任,金融借款合同和别的不一样,不是当然免除,恰恰相反,是一般不免除,一般不减轻,只是特别情况下有可能。
借款人能否解除合同?这是不可以的,因为疫情不会造成金融借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疫情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但金融借款合同不存在。因为金融借款合同的目的对借款人而言是获取融资的方案,已经拿到了,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所以借款人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制度,主张解除合同。
目前政策背景下,还是有一定余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的。比如调整利息标准,像一些银行的朋友,就主动联系一些客户,商讨客户合同变更的事宜,这是一个非常积极主动的止损方式,不一定非要到法院。
接下来借款人如果受疫情影响,逾期还款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能否依据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者解除合同?很多人多少都会经历融资问题,知道金融借款合同条款非常庞杂,而且同时一笔融资会涉及若干个法律文件。给金融机构设计金融产品合同,最多的是一个产品设计10个金融文件,针对企业没有法律背景的,很难搞清楚这些条款,每个条款之间都有勾稽关系。因为金融借款合同一般都是由金融机构起草的,所以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尤其会设置加速到期的条款。加速到期条款是什么,是贷款人预防自己贷款资金安全不安抗辩非常好的条款,这样剥夺了借款人的期限利益。但是没有办法,金融机构一般都会在合同中这样约定。
通过检索大量案例,我们也发现,金融借款合同里做了这种约定,都会得到法院支持。正如刚才分析,因为这次疫情影响大,波及面也比较广,各种政策导向,也有可能不排除个别法院、个别法官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然后合理分担,会认为这时候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对借款人不公平,有这种可能性。一般情况下,检索案例都是支持借款人加速到期的主张。加速到期的时候要不要提解除合同?不一定,这个权利是由贷款人选择的,金融机构的朋友尤其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