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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税收优惠政策深度解析与实施建议

发布时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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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根据直播内容整理:

本次内容大致分为四个方面:

1、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其他税费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个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暂停预征。其他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和预征率减按1%。作为企业具体的税务管理人员,要把这项政策实施、落地,就不能仅停留在3%和1%这样一个概念。在具体落地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要注意,虽然政策文件的抬头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的,但是这个政策适用范围是全部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不仅仅是个体工商户,所有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执行这个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地区是有差别的。比如这个政策对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免征的,但是对湖北省以外的是3降为1。所以这是一个纳税人范围的问题,大家要注意,自己能不能适用。


如果一旦能适用,到底这个政策是怎么样?其实不是把3降为1,是减按1%,这个在政策落地的时候差别就大了。填报增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能直接把预征率改为1%。应该预征率是3%,减免税务的部分填相当于2%的部分,最后应纳税额实现1%的效果。


除了征收率和税率以外,对于增值税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概念。就是含税销售收入转换为不含税,不含税销售收入转换成含税销售收入,即含税和不含税之间转换的问题。比如说我们通常的增值税收优惠政策,用一个不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含税销售额的时候,对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通常来讲,我们都是要用法定的或者适用的税率去换算,然后按照优惠的税率去算应纳税额的。


这个政策其实隐含了给大家一个优惠上叠加优惠的概念,我们在用不含税销售收入换算成含税的时候,是用1%去换算的,换算完了以后,享受1%的优惠政策,也就是换算的时候我们没有用3%核算,这里给了一个优惠。算应纳税额,最终又是按照1%的税负,两个叠加优惠上叠加优惠。大家注意,换算的时候,就用1%了,然后算应纳税额的时候依然用1%,两个都用1%,优惠上叠加优惠,千万不要使自己的优惠给减少一部分了。


对于这个政策,从增值税角度来讲,除了征收率,除了应纳税额,以及应税销售额的换算,还有一个增值税特有的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发票,这是大家自然而然想到的,既然减了1%了,增值税发票怎么开,怎么抵扣,这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在疫情下,很多的征管口径以及政策都是从宽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是按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这个政策出台以后,就提醒大家注意,落地实施不仅要精通政策,还要想想财务系统、税务管理系统是否可以接受1%的发票。据我们了解,很多企业目前的财务软件和税务软件是没有办法接受1%的发票。因为在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里面,历来就没有1%这一档。如果这种情况下,涉及到这个业务,需要赶紧跟软件开发商或者维护商,或者系统需求方提出修改系统,一定要接受1%这样的增值税税率。


只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才能享受这个政策。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展开讲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同的销售模式,不同的收款模式,不同的开票模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是不同的。


第二个政策,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部退还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的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由于整个疫情期间,对很多企业都或多或少产生了一些影响。我们的合同可能有些滞后,我们的现金流可能不能及时回收,甚至我们合同条款会变更、会取消。这个时候可能更多影响的是我们销项。为了解决企业现金流的困境,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规定特殊情况下,对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给予留底退税。这个政策在实施的时候,有几点建议给大家。


第一,我们的增量是跟哪一个时间比,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文件规定我们所有退留底的时候,所比的都是2019年的12月份,这是一个提醒大家注意的。


第二,每次一看到退税,我们是很开心的。税退回来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税退回来还有后续工作要做呢?我们所有政策执行,大家必须要前后连贯,新旧政策衔接。很多时候我们只关心到留底退税,没有关心到退回来跟其他的业务还有什么样的关联性,一是进项税务要转出,二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学习政策,学习文件的时候,头脑中一定要有一张网。难在哪里呢?我认为两点,一是政策和业务的衔接,二是政策与政策的衔接。如果做不好这两个衔接,很多政策可能都是顾此失彼,拿不到所有政策的综合红利。


2019年39号文曾经对部分行业试行过留底退税,现在新的留底退税和旧的留底退税有什么差别呢?一是范围不同,哪些企业可以退税,这是不一样的;二是计算不一样,新的政策是说我们相对于2019年12月底,全部新增的留底税额全部可以退税,但是19年39号文并不是这样的规定。39号文不是全部可以退税,而是说新增的要进行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同时还要乘以60%。我为什么讲这个,一是固有的一些思维要打破,在疫情情况下,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都是突破常规的,所以我们新的政策和旧的政策计算不一样。二是打消大家疑虑,你能够执行新的8号公告,就按2019年12月比新增的全额留底进行退税,如果不满足这个条件的,依然可以执行2019年39号的规定,但是不能把两个交叉起来。


第三个政策,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收派服务,所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个希望大家注意什么呢?一是对于这种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范围,它是有范围的,大家后续要注意名单、清单;二是对于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业的界定,这个文件明确规定,是按照营改增的时候36号文对于这个行业的界定去执行的,不是在疫情情况下,单独给的一个界定。


对于生活服务,很多时候很多纳税人觉得其实我从事的也是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比如物业,在这种疫情防控期间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做了很多的工作,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但是按照36号文文件规定,物业是属于现代服务业,不属于生活服务业,所以它不在免税范围。我举这个例子就想告诉大家,这个行业的界定是要依据营改增36号文注释界定的,不是新的规定。


对于收派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的收派服务才能免增值税,言外之意,为企业提供收派服务的收入是不能免的。有的时候我们读文件在落地的时候,你要能正着看,也要能反着看。这个也是对我们从事税务研究或者是从事税务管理、一线管理工作的人员提出要求。你既要知道正确的是什么,还要知道错误的是什么。这样你对政策才能说烂熟于心的程度,不会有死角。


第四个政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本次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想解决的是什么呢?就是我们的捐赠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首先大家看一下,这个政策不仅仅是说捐赠免征增值税。单位和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这里仅仅定义了“货物”,并不是所有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对于货物,我们给的是什么政策呢?给的是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和不征这是有明显区别的,不征意味着不是应税范围,免征的概念是本来是征税范围,但是由于特殊的情况下,我们对它进行免税。在增值税处理上,不征税和免税处理是完全不同的。免税首先要有一个应税额才能免税,所以这里隐含了一个政策,用这些货物去捐赠,要想享受免税,前提是先视同销售,你才会有免税额。这里面隐含了一个货物的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完了再进行免税。


销项减进项,任何增值税的处理绝对不能仅仅看销项,还要看进项。免税必然会带来进项转出,这才是我想跟大家说的重点。这个政策给的是免税,不是不征税,所以我们在视同销售,确认免税额的,还要按比例去分摊进项税额转出。大家一定要注意,免税的同时要进行进项转出。


下一个问题,这个政策只针对货物,如果我提供的,我捐赠的是应税服务呢?我们可以套回营改增的政策。36号文明确规定,如果应税服务适用于公益事业的,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就没有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所以说对于捐赠的是应税服务,既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也没有进项税务转出的问题。而如果是捐赠的货物,需要先视同销售,再免税,进项税务转出。所以大家会看到,简简单单一个政策,只提了货物,有没有反映过来它税务处理的复杂性和它的区别性、差异性。把所思所想分享给大家,一是把政策更融会贯通,二是希望大家在日后工作学习中,能够对政策研判的多一些思路。


下面详细介绍企业所得税的三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和建议


现在为了鼓励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们给了一个特殊的政策。这个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这个企业的界定是由商务部门和工信部门联合颁布的。大部分省市都已经出了名单,一旦属于这个企业,我们政策怎么执行,说到企业所得税,我们第一个要反应什么呢?会计利润,会计准则,这是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难点、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难点就在于税会差异,递延所得税的资产。因为所得税和会计准则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虽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额是按照直接法计算,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免税、不征税等等。但是所得税申报表是间接计税,是从会计利润出发,加减纳税调增调减,调整后再抵税,最后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它的出发点是会计利润,因此会计准则所得税来讲是一个基础。一旦出现所得税优惠政策,我们一定要反映出会计准则来。


比如说对这个政策,允许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大家想会计怎么处理呢?这个政策没有要求必须一次性处理,所以可能很多企业在考虑自身利润的前提下,不太会采取一次性扣除。而且会计准则直接判断也不太允许。


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产生税会差异。第一年我们可能全扣了,但是会计上分期,比如说分10年,只扣了1/10,这时候会计利润比较大,因为我只扣了1/10,我剩下9/10要通过纳税调减来实现。但是在后续的九年,会计上每年还有1/10,税法、税收上就不能再扣了,那个时候就要调增了,因为税收上在第一年全扣过了。所以它是一个暂时性的税会差异,前面的税全交了,后面可以抵回来,形成递延税资产。


这个政策允许一次性扣除,主要是相关设备。以前所得税还有一个政策,对相关行业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500万是有不同类固定资产的,我们只是相关设备。所以如果说你不能执行这一次相关设备不限额的政策,不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能不能还用500万呢?OK的。大家一定要注意看政策结尾,有些政策结尾会有哪些文件作废,哪些条款作废。但是很多文件没有写作废,也没有写调整,那就说以前的文件继续有效。如果我们不能执行设备一次性扣除,还可以执行原500万的政策,要把这两个政策衔接起来。


企业所得税第二个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和游览景区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这个政策其实力度比较大,大家知道我们亏损一般是5年,这个直接延长到8年。这个政策在实施的时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也给大家几点建议。


第一,困难行业,什么叫困难行业呢?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我们怎么样去判断这些重点行业呢?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需占收入总额50%以上。这个怎么样计算?所得税政策一定想到会计,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口径。因为税收上没有主营收入这样的概念。占收入总额50%以上,收入总额什么口径?税法的口径,税法第6条,会计上没有收入总额的概念,只有税法才有。而且这个收入总额要减出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这都是税法的概念。所以大家注意了,算50%的时候,分子主营业务收入按会计口径,分母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和投资收益按什么口径呢?按税法。所以算50%的时候,分子分母的数据来源,政策口径是不一样的。


第二个,到底是哪一年的亏损可以延长至8年呢?要求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延长至8年。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也有意味着只能是这个年度的亏损,才可以延长到8年,排除了什么呢?排除了以前年度没弥补完的,递延下来的,都不可以。因为2020年可以递延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既包含2020年本身发生的亏损,还包括2020年以前不超过5年累计的亏损,包括这两块。可以延长8年的只是2020年当年发生的亏损,才可以延长8年,以前的依然执行5年的政策,千万不要理解成2020年度可以递延的亏损都可以延长8年。大家一定要注意“发生”两个字,界定了所属年度。


企业所得税第三个政策,因为今年的疫情,很多企业或者个人都想为疫情防控做些贡献,所以很多企业都会有或多或少的一些捐赠支出。我们政策部门或者是我们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这种善举,在税收政策上也给了很多优惠政策。第一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本次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二条,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本次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全额扣除。


首先看这两个政策的落脚点都是全额扣除。如果没有这两个政策,我们公益救济性捐赠,是要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据实扣除,然后超过的部分结转以后3年,是有一个限额的,会计利润12%。现在给了这两个政策的落脚点都是说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全额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受限额限制了,这是政策的主要落脚点。


在这个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哪些注意的呢?给大家几点建议。首先大家看这两个政策的区别就在于,第一个政策说的是要通过公益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是它的组成部门。原来公益救济性捐赠都要求通过社会公益组织或者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接捐赠都不认可的。所以在这个条件上,放宽最大的是第二条,直接捐给这些相关的医院都可以全额扣除,这是一个关键点。但是大家为什么写两条呢?第一条说的可以捐什么呢?现金和物品,而第二条规定什么?只有物品了。所以区别就来了,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可以捐现金,也可以捐物品,都予以全额扣除。如果直接给医院进行捐赠,那能捐赠的只有是物品,言外之意,捐现金不可以,又回到那句话,我们要正着看,也要反着看。第二条说的是如果向相关医院直接捐赠的物品予以全额扣除,没有说现金,言外之意,现金不能全额扣除。这些细节在实施政策的时候就一定要注意。


第二个注意点或者建议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大的特点是什么?合法有效的凭证,收入是全口径的收入,但是扣除可是要很多条件的,例如相关性、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对于捐赠也一样,我们必须要凭有效的凭证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扣除的时候要什么凭证呢?要对方开具财政收据,或者一次性缴款书。而且要求在备注的地方,要备注用于疫情防控。这个捐赠要专项用于应对本次疫情,而不是所有的公益事业都可以的。


如果是直接捐给医院,它开不了财政收据,我们凭医院开的捐赠接收函税前扣除,这个捐赠接收函也要写明是本次疫情的。所以我们进行捐赠的时候,要想到我们增值税,所得税,凭证,发票,甚至会计怎么处理,我们到底要捐什么。


刚才讲到增值税的时候,捐货物和捐应税服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对于所得税,捐货物和捐现金处理又是不一样的,要把所得税和增值税结合起来。比如说我们如果是捐现金,不需要交增值税,但是所得税不能全额扣除,你失掉了什么?失掉了一个扣除限额。如果捐货物呢,增值税视同销售,免税,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但是所得税可以全额扣除。进项税转出的税收负担和所得税限额扣除的税收负担,到底它们两个怎么取舍,那就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算帐了,看看哪个捐赠更适合本企业。这就是我们在说综合运用政策。从政策角度来讲,需要对所有的政策融会贯通,烂熟于心,不仅知道它正向说明,还要知道它反向说明;不仅知道这个税,还知道它关联的税。


个人所得税的几项政策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本次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本次疫情应对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当时疫情一出来的时候,大家都希望对这种逆行者给予各方面的优惠待遇。所以从税收政策上给了一些优惠政策,在企业实施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资金来源问题,到底谁给的补助和奖金才能免税?到目前为止,这个政策并没有进一步的限制政策。我们理解对于资金来源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是企业自身给这些符合条件的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只要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都免征个税。所以不用纠结资金来源。但是有一个问题要给大家建议,哪些人算防疫工作者,这是企业要关注的。未来的政策走向,会不会有再进一步对于防疫工作者的判定?是企业自行界定,还是政府部门界定,还是财税部门界定,这个需要大家后续要关注。


个人所得税最后一个政策,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防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物品、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税。也就是说企业如果发给员工一些防疫用品是免征个税的。这个政策在实施的时候特别特别要注意,比如说拿口罩来说,如果你发口罩给员工可以免个税,但是你发钱让员工买口罩,那就不能免个税。如果让员工去买,然后来我这里实报实销,要不要扣个税呢?按照目前的政策是要扣的。所以在实施这个政策的时候,你需要想清楚你的路径,是发钱、发物,还是实报实销,我个人所得税怎么把握,该不该扣。所以现金和实物是不一样的,我们具体实施的路径,最后导致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这是大家要注意的。


对于个人所得税,还要想到跟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因为个人的这些奖金和补贴,或者是这些物品,都是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成本。企业发工资就是我的薪酬成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到底要怎么衔接呢?


刚才说的实物和现金的区别,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我发放的是实物,企业所得税该怎么处理呢?比如说发口罩,在现在的情况下发口罩那就是生产必须,不戴口罩不能复工。这个属于我们劳动保护支出,它不是一种福利,它是一个生产必须,所以它应该是劳动保护支出全额扣除。


如果你发现金,那是福利费,就要进福利费科目,税前扣除就按14%的扣除比例限额。所以,不同的实施方式,不同的实施路径,不仅是个人所得税不一样,企业所得税也不一样,我们必须一步一步搞清楚,每个方式,个税免不免,企业所得税怎么扣,有没有限额。


最后,分享一下其他税费


比如说一税两费,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为一税两费都是要跟着主税走的,如果我们免了增值税,这块也是可以免的。当然大家还要注意,期末留底税额退税也可以从一税两费里面、应税计税依据里面扣除,这个就是连环优惠的。


对于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优惠都是原来旧的政策内容就有的。纳税人确有困难,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实都是地方政府的权限,所以一定要关注各地的政策差异和实施路径。


最后一个,社保费和医保费,这个是最新的文件。大家注意一下,湖北省和其他地区是不一样的。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其他地区只能免中小微企业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只能减半征收。这是三项社保费,湖北省是免征的,其他地区只能免征中小微企业,对其他的企业只能是减征,所以湖北和其他地区不一样。


对疫情影响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申请缓缴社保费,什么概念呢?如果不符合免征,不符合减半,超期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不收滞纳金。那么对医保,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5个月,享受缓缴政策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滞纳金。医保没有分湖北省内省外,只是社保有分。


最后一个想跟大家说,2月份的怎么办?2月全国范围内都可以对已征的部分进行退或者抵,具体的操作流程要关注当地的政策。所以对于其他税费来讲,我们一个是了解到现在已经出台的政策,更多的是要关注各个地方政府所规定的一些程序和政策,因为权限在地方政府。


在实施优惠政策的时候,都是先有一个业务调整,再看政策怎么样落地,符合什么样的优惠政策。所以我们要综合看,如何衔接业务和政策,如何衔接政策和政策,如何衔接新旧政策,如何衔接不同税种的政策,如何衔接中央的政策和地方的政策,这些都融会贯通了,才能够作为一个合格的税务管理者,把自己的税收负担合法合规合理的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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